華北電力大學章程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準通過
根據2024年4月1日《教育部關于同意華北電力大學
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序 言
華北電力大學始于1958年創辦的北京電力學院。1969年10月,學校由北京遷至河北;1970年更名為河北電力學院;1978年更名為華北電力學院,并被國務院確立為全國重點大學。1995年7月,華北電力學院與北京動力經濟學院(其前身為成立于1983年的北京水利電力經濟管理學院,1992年更名為北京動力經濟學院)合并,組建華北電力大學,校部設在河北保定,分設北京校區。2003年3月,在國家電力體制改革中,學校由原國家電力公司管理劃歸教育部管理,設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各發電集團公司組成的校董會(2006年更名為理事會),與教育部共建。2005年9月,經教育部批準,學校校部變更為設在北京,分設保定校區,實行兩地一體化管理;同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建設高校。2017年,學校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學校秉承“辦一所負責任的大學”的辦學理念,堅持“學科立校、人才強校、科研興校、特色發展”的辦學方針,傳承“自強不息、團結奮進、愛校敬業、追求卓越”的大學精神,踐行“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校訓,以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為辦學目標,矢志不渝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及能源電力事業進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學校治理結構,規范辦學行為,實現依法治校、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華北電力大學,簡稱為華電,英文譯名為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縮寫為NCEPU,互聯網網址為www.4qzai2t.xyz。
第三條 學校校部設在北京,分設保定校區。校部地址為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保定校區一校區地址為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永華北大街619號,保定校區二校區地址為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華電路689號。
第四條 北京校部、保定校區實行一體化管理,不斷完善校區與校部一體化辦學、差異化發展、高質量提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學校視發展需要并經主管部門同意,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實施多校區辦學。辦學過程中設立和并入學校的機構,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教育部主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任免學校領導人員,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資源和相關政策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同時監督和評估學校的辦學活動,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事宜。
第六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組織,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扎根中國大地辦大學,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
第九條 學校堅持科學的人才培養觀,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一切工作的根本標準,持續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強化“厚基礎、重實踐、強能力、求創新”的人才培養特色,致力培養具有理想信念、家國情懷、健全人格、科學素養、健康體魄、開闊視野的創新型、復合型人才及各類高素質人才。
第十條 學校以能源電力為特色和優勢,設置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法學、藝術等學科門類。
第十一條 學校以實施本科生和研究生層次的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為主。遵循聚焦主業、控制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積極開展來華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和社會需求,適時調整、優化辦學格局。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治理架構和運行機制,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校,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依規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在招生、學科專業設置、學位授予與學業證書頒發、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移轉化、文化傳承創新、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人員評聘與薪酬分配、資產管理與處置、經費管理與使用等方面,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十四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確保民主和規范地行使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辦學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人才培養中心地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建設需要,履行高等教育職能,圍繞教育教學開展各項辦學活動,推動學校科學發展、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遵循國家政策制定招生計劃和招生方案,依法依規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按照錄取標準及程序,公開公平公正選拔優秀學生。
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計劃和招生標準向社會公布。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機構,按照集體決策議事規則和程序對招生有關工作進行審議、決策和監督。
第十七條 學校瞄準學科前沿,根據國家戰略、行業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求,結合學校辦學目標,依法依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學校推進學科專業交叉融合,鞏固傳統優勢學科,發展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加強基礎學科與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建設,構建和完善“雙碳”目標下支撐能源電力行業綠色低碳發展、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的一流學科專業體系。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依規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申請提前或延期畢業。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具有本校學籍的學生,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達到有關規定條件者,由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可向為社會進步或本校事業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榮譽職銜,對于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依法授予榮譽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結合辦學條件依法依規自主制訂學科專業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開展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本科生實行多元化的人才培養模式,碩士研究生實行學術型、專業學位培養模式,積極探索博士研究生多類型培養模式。
第二十條 學校加強教學資源建設,優化教學資源配置,以國家教學條件配置標準為依據,加強年度經費預算,確保教學條件投入。
學校按照國家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科學規范地開展教育教學評估,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體系與評價制度,適時向社會公布教育教學質量報告。
第二十一條 學校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強化有組織科研,開展基礎科學研究、前沿技術研究、應用創新研究,服務國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學校優化整合各類創新資源,營造科學民主、學術自由、開放包容的創新氛圍,鼓勵協同創新、學科交叉和自由探索,擴大和保障科研自主權,為師生從事科研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走校企校地合作興校發展道路,加強與各級政府、行業企業、社會團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深化科教融匯、產教融合,推動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工程應用,推進高端智庫建設,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及行業進步提供人才保障、科技支撐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條 學校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承行業優秀文化,將文化建設融入立德樹人各環節和全過程,塑造師生價值認同,促進師生全面發展,增強高質量發展軟實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推進國際化發展戰略,依法自主同境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國際組織開展多層次、高質量國際交流合作,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構建高水平國際化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體系,深化對外人文交流,提高來華留學質量,為共建“一帶一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服務和支撐。
第三章 領導體制和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學校紀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駐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華北電力大學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向學校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黨代會閉會期間,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全委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貫徹新時代好干部標準,做好干部隊伍建設規劃,統籌干部素質培養、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體系建設,持續優化選育管用全鏈條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學校黨委對處級干部實行任期管理,持續完善處級領導班子和處級干部考核工作體系,健全處級干部交流輪崗、“雙肩挑”干部學術回歸等工作機制,推進處級干部能上能下。加強優秀年輕干部隊伍建設,注重發現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持續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加強對人才的政治把關、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成立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巡察工作,向學校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華北電力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其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教材建設和思想品德教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重要人才政策,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組織開展招生與就業創業工作,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簽署對外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團員代表大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其他需要校長決定的重大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議(以下簡稱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定期主持召開,依其議事規則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全委會、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具體議事規則并遵照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全委會、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陣地建設、重大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安排、重大資金使用、重大評價評獎活動等重要事項,以及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校長辦公會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依法自主設置黨政管理部門和服務保障機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變更、撤銷或合理調整其職能。學校建立為師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務的制度和機制,提升服務意識、能力和水平。
學校根據需要,可依法依規舉辦校辦企業、附屬學校、附屬幼兒園、異地研究院等其他機構。
學校上述機構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院(系)級單位黨組織的有關規定開展。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領導小組、專門委員會、工作組等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相關工作開展。
第三十九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學校對控股參股的企業,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學術治理體系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學科設置、專業調整、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以及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以及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二)審議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三)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范。
(四)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分學術委員會章程以及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五)評定學校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六)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科研獎項等以及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七)對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分配使用、重大學術活動計劃和對外開展的重大項目合作以及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建議的其他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八)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決定學位的授予及撤銷,作出批準博士學位的決定,審查通過碩士、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審議、處理學位授予中的有關問題。
(二)審議研究生導師資格確定和管理辦法,審查研究生導師招生資格,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三)授權并按照程序認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訂的學科學位標準,審議學位授權點的增列、調整、撤銷等事項和研究生培養方案,評估學位授予質量。
(四)審議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屆內委員的任免及其他與學位相關的重大事宜。
第四十二條 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本科教學工作重要問題審議和指導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教學工作規劃、教學管理制度、人才培養方案。
(二)審議教學質量標準,指導教學質量評估工作。
(三)為包括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實驗室建設、創新創業教育、教師教學發展等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咨詢建議。
(四)評審和推薦教學改革與建設項目、教學成果和教學獎勵。
(五)指導教風和學風建設。
(六)審議教學爭議處理規則,受理教學爭議。
(七)指導院(系、部)教學分委員會開展工作。
(八)完成學校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具體組成原則、負責人產生辦法、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依照各自章程或規定執行。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設立或調整各種學術組織,保障學術組織行使學術權力,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
第五章 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代表由全體教職工選舉產生。教代會的主要職責是: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報告和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審議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教代會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學校教代會可下設二級單位教代會,參照校教代會制度規定,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研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由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聽取并審議上一屆學代會(研代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選舉并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主席團成員及新一屆學代會(研代會)常設機構;參與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章程;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由學代會(研代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代會、研代會定期召開,閉會期間分別由學校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其在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圍繞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需要設置教學科研機構,包括學院(系)和具有獨立建制的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研究院、戰略基地等。
第五十條 院(系)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行政規章制度細則;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制訂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和學生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籌措經費,保護和管理由本單位使用的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尊重和維護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責,保障其決議的執行;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院(系)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院(系)黨委(黨總支)書記全面負責院(系)黨委(黨總支)的工作。院(系)黨委(黨總支)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本單位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院(系)黨組織會議與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系)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依照相關規章開展工作。
第五十二條 院(系)黨委(黨總支)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五十三條 院長(主任)是院(系)行政負責人,按規定程序產生,實行任期制。院長(主任)全面負責院(系)的事業規劃、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落實學術分委員會決定的學術事項。
院長(主任)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院(系)實行院(系)務公開制度。
第五十四條 學校支持各級各類科研機構(含教學實習實踐中心或基地)建設,將其納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統一規劃,不斷提高其建設質量和發展水平。
第五十五條 院(系)和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含教學實習實踐中心或基地)的設立、變更或撤銷,須經過充分論證,在校學術委員會評估后,報校長辦公會審議,并提交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五十六條 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原則,學校積極推進校、院(系)兩級管理,規范有序地賦予教學科研機構更多的管理責任和權限,激發各教學科研單位的發展動力和辦學活力。
第五十七條 學校結合科研機構的特點和屬性,對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機構和平臺參照院(系)模式,實施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七章 教職工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兩地辦學實際,依法依規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的結構比例。
學校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崗位,新聘用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度,并根據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
第六十條 學校依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定期對教職工進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用、調整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領取相應薪酬和津貼。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
(三)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等。
(四)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專業技術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及關涉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聘用合同規定、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做好學生的“四個引路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四)愛校敬業,勤奮工作,完成崗位職責。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六)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尊重和維護知識產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聘用合同規定、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引導廣大教師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業績考核、職稱評聘、評優獎勵首要要求。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榮譽體系,按照分層分類原則,對在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
學校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第六十五條 學校重視教職工職業發展,健全集中學習制度,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教職工薪酬體系和福利待遇等制度。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時,有權向教代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起申訴。學校按規定程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六十七條 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后、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以及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八章 學 生
第六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社會實踐、文娛體育、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
(三)依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其他資助,申請各級各類榮譽稱號。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學校的各類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準則。
(二)尊敬師長,關心集體,團結同學,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刻苦學習,完成規定的學業。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維護良好的校園環境。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不斷加強學生理想信念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服務、創新創業教育、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十二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并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校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三條 學校健全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四條 學生社團經學校批準成立,在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度許可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和權益救濟制度,依法維護和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在校學習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等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管理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各類相關規定。
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員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明或學習證明。
第九章 經費、資產、后勤
第七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接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辦學,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助學、助教、助研經費,全方位拓展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增加學校辦學資源。
第七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實行預決算報告制度,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加強辦學成本核算,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推動資金聚力增效,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八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學校對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一條 學校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類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使用的績效考核,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學校依法依規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條 學校保護并充分利用校名、校譽及學校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八十三條 學校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強化信息化引領,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綠色智慧校園,為師生提供優質、安全、便捷服務。
第八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校園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十章 理事會、基金會、校友會
第八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等組成,依法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六條 理事會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重要事務進行咨詢、協商、指導與監督,促進學校科學決策,爭取社會支持,強化社會監督,實現各方共同發展。
第八十七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教育基金會。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其章程開展活動,代表學校加強與社會各界交流合作,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各界團體及個人的捐贈,開展基金募集、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第八十八條 學校鼓勵支持校內單位和個人及社會相關人士利用教育基金會平臺拓展捐贈項目,增加學校辦學資源,助力學校發展。
學校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愿,堅持專款(物)專用、信息公開,接受主管單位、捐贈方及社會公眾監督。
第八十九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含其前身)學習過的學生和曾在學校(含其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人士。
第九十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依法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由全體校友自愿參加的全國性、聯合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校友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九十一條 校友會致力于加強國內外華電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和團結,服務廣大校友,指導各分支機構的發展建設,廣泛聯系海內外華電校友組織,激勵廣大校友弘揚華電精神,為母校發展建設、為祖國的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十一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標為雙圓套圓形徽標,采用藍色和紅色為基調色。校標中心紅色的“E”字是Electric Power(電力)的第一個字母,白色的“U”字是University(大學)的縮寫;下方有“195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文“華北電力大學”字樣,下方是英文“華北電力大學”字樣。
第九十三條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教職工佩戴的校徽為紅底白字:
學生佩戴的校徽為白底紅字:
第九十四條 學校校旗包括中文式樣和英文式樣兩種,分別由校標和“華北電力大學”中文或英文字樣組成,采用藍色為基調色,輔以白色校標、校名。白色校標居旗幟中上端,中文或英文校名居旗幟中下端。校旗設三種規格,分別用于不同場合。
第九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華北電力大學校歌》,由劉吉臻作詞,張又馳作曲。
第九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1月1日。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和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教育部核準。
學校向社會和校內公布本章程。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