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學校持有、經營、監督和管理所屬企業的股權,切實履行國有股東職責并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作為大學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形成股權的持有機構,通過提供專業化服務促進大學培育的、資產公司持股的學科性企業健康發展。
(1)代表大學行使對外投資、股權管理以及經營性資產的管理和運營職能。通過投資控股或參股、增資擴股、收購兼并、資產置換和重組等資本運作方式,促進資產公司所屬企業的發展。
(2)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通過向資產公司所屬企業依法委派股東代表、董事、監事人選,以及提出其他高管人員任免建議等方式,對資產公司所屬企業行使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經營管理者和獲取投資收益等出資人權利。
(3)制定考核體系,對資產公司所屬企業經營業績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等進行監管,向股東大學履行分紅義務,助力大學籌措資金。
(4)落實校經資委關于校所屬企業規范化管理的相關規定。
(5)構建企業科技創新與市場發展相融合的創新生態體系,以市場化、專業化方式提供多要素服務,促進資產公司所屬學科性公司的健康發展。
(6)作為北京市科委授權的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華北電力大學研發實驗服務基地的實體運營機構,負責圍繞市場需求促進大學實驗室的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及實驗室科技成果的推廣服務。